北市东区某餐厅罗姓老板2016年2月邀万华王姓坐台小姐出游,2人到士林剑南路山区凉亭做爱,罗的彭姓友人事先到并拍下2人性爱影片,影片外流后王女愤而提告;由于2人赔偿王女30万元达成和解,法官各判2男3个月徒刑,得易科罚金,并给予缓刑2年。
检警调查,罗、王在万华区阿公店相识,去年2月到士林山区一处产业道路旁的凉亭做爱,但罗男每次与性工作者发生关系时,都会先通知死党到场偷拍,并且在通讯软件LINE群组内分享。
罗男以为影片只供好友观看,最后却传遍万华区各家阿公店,连王女开心比「YA」的手势都被录下。2人到案后坦承偷拍且分享,但罗男辩称有经过女方同意。
台北地院简易庭法官认为,罗、彭利用王女的信任及未加防备,拍摄性爱影片以及裸露下体、胸部等猥亵影像,透过LINE传送给友人观览、散布,严重侵害王女隐私权及名誉,也危害社会善良风俗。
法官审酌2男犯后坦承犯行、犯后态度尚可,且已于去年12月15日开庭时与女方达成和解,愿连带给付30万元并全数赔偿完毕,因此判刑3个月并给予缓刑。